◎ 外商进入中国市场投资,为进行业务相关活动,所采取的主要组织形式有两类:
一是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;二是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。
◎ 即所谓三资企业,是在中国境内设立:
1.中外合资经营企业;
2.中外合作经营企业;
3.外资企业;
◎ 中外合资企业:
1.中外合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、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,按照平等互利
的原则,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境内,与中国的公司、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
共同投资、共同经营、共担风险、共负盈亏而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的企业,
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。
2.特点:
2-1.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,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
之二十五。
2-2.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。
2-3.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。
◎ 中外合作企业:
1.中外合作经营企业,指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,外国公司、企业
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,与中国境内的企业或其它经济
组织共同举办,按合同规定各方投资条件,收益分配、风险责任和经营方式
等进行经营的经济组织。
2.特点:
中外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,是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、收益或产品的
分配、风险和亏损的分担、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。
◎ 外资企业:
1.又称外商独资企业,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,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和其它
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的企业投入。(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
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)。
2.特点:
2-1.设立外资企业,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。
2-2.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、获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,受
中国法律保护。
2-3.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;在特殊情况下,根据社会
公共利益的需要,对外资企业可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,并给予
相应的补偿。
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,指外国企业依照规定,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
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。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。
◎ 特点:
1.外国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。
2.首席代表在外国企业书面授权范围内,代表签署代表机构登记申请档。
3.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。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4.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从事有关市场调查、展示、宣传活动;
或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、服务提供、境内采购、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。